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老舊房屋多少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處理解決,日前一名女屋主賣房,就因對講機壞掉被買家要求修復,但這問題影響整個社區,並不是她想修理就能輕易修理,讓她頓時錯愕不已,急於詢問「我真的需要修好嗎?」
這名女屋主「買房知識家 A你的Q」表示,大樓屋齡22年,戶數僅20戶,社區有成立管委會、收管理費,平時用來清理回收、電梯保養,但沒有請警衛。幾年前整棟大樓的對講機都壞了,管委會找人查修後,發現是總機線路壞掉,維修費用需10幾萬,因此大家決議不修理、不使用。
如今賣房點交時,買家向她表示有對講機使用需求,要求她修好,讓她與先生不知該如何是好。她說,簽約時買賣雙方都沒有提到對講機的問題,她也不是故意不提,只是根本沒想到這一塊,所以沒有註明在合約上;而當初也因為屋況需要大整理已降價賣房,代書則在合約註明不負瑕疵修繕保固。
事情曝光後,網友幾乎認為已到點交階段,可以不用理會要求,「現況買賣交屋,無需理會」、「附屬物品本就不負瑕疵擔保,除非你們有白紙黑字寫明」、「不需要。以這樣標準的話,電燈、廚具這些耗材用具…等都要修好了」、「現況說明書如果沒有標示,就不用理他了,管委會決議、住戶也同意…」、「建議他住進去後就去選管委會,那他就可以決定要修了」、「住戶單純只是戶數少的好聽話,事實就是戶數太少導致錢不夠什麼都做不了」。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表示,對講機系統包括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從弱電箱到室內機,為專有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而共用部分指的是對講機主機系統到弱電箱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另其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也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因此該案若已由社區決議不維修而廢除,單獨個別住戶即便願意支付費用,也難以決定是否維修,維修決策難以推行。至於賣方拒絕修繕的話,除非雙方有其他保固修繕特約,否則單憑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是沒有辦法強制賣方一定要修繕的,但買方仍可以視情形主張民法359條、360條規定的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權利(即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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