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準備到國外工作,打算賣房子,該怎麼處理?資深地政士提到,近期有客戶接到公司的派令,將調到國外上班,由於剛買了新的房屋,舊的房屋正打算賣掉,客戶以為只要將身份證影本、印鑑證明、印鑑章及所有權狀正本,交給還留在國內的先生辦理即可,殊不知道少了授權書就無法辦理。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就授權書而言,可以等該房屋成交後再由國外的駐外使館申請核發,也可以在出國前先到法院公證處完成公證授權書。
他說,由於國外的幅原遼闊再加上台灣的外交處境困難,所以海外授權書的取得,相較於國內公證授權書的取得困難許多,因此建議先將公證授權書完成後再出國,避免未來房屋買賣的曠日費時。
該名人妻好奇詢問地政士,「不是有印鑑證明、印鑑章就可以辦理過戶了,為何要多此一舉?」鄭文在說,依據《民法》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以及《民法》第534條規定,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須有特別之授權,所以房屋買賣簽約委託他人辦理時必須有授權書。
鄭文在說,坊間除了公證授權書及海外授權書外,也常有私下授權的情事,如果賣方已經出國,這份授權書是否本人簽署、是否有效,因為無法舉證,為了避免買賣爭議,法院公證授權書是最有效及簡便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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