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2021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若符合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適用20%單一稅率,但若以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台北國稅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在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而因乙君死亡,由甲君在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在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為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因此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不過經國稅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不適用20%單一稅率,而是其持有期間在2年之內,應按最高適用稅率45%報稅房地合一稅,並據此要求其補稅。
台北國稅局也提醒,適用房地合一稅是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至於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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