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規定,個人於2021年7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但個人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須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表示,陳先生於2019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為800萬元,他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2020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王先生,並有獲利,王先生繼受陳先生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待房價上漲,又在2022年1月30日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張先生。
高雄國稅局以上述例子說明相關稅制如下:
1.陳先生應於申報109年度(2020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陳先生在2020年11月5日(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的規定)。
2.王先生應申報房地合一稅:王先生在2022年1月30日(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都應在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張先生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張先生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款項),已支付前一手陳先生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的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若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可減除該罰鍰金額,請民眾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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