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前接到一名張先生來電詢問,他表示爸爸今年過世,遺有1棟房子及800多萬銀行存款,繼承人有張媽媽、張先生與弟弟共3人,張生生與弟弟討論後,決定各自繼承100萬元銀行存款,把1棟房子及600多萬銀行存款留給媽媽,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其兄弟2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的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不因繼承遺產的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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