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水發 報導
考試院(13)日召開第13屆第145次會議,銓敘部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為題,進行業務報告,並針對過渡期屆滿後,部分機關因派用人員久任其職所造成陞遷阻滯等管理問題,提出配套研議方向。
銓敘部說明,為健全人事制度發展並回歸憲法考試用人之精神,民國104年6月17日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之1規定,現職派用人員於所定9年過渡期間(104年6月19日至113年6月18日)內,除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得適用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等繼續派用,並於9年過渡期屆滿後,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銓敘部指出,統計截至112年4月30日止,原派用機關現職派用人員計有1,096人,其中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占多數,分別為605人及456人。由於部分機關派用人員比例偏高,該等人員依規定於9年過渡期屆滿後,均須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將造成機關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
對此,銓敘部為回應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等機關之建議,藉由分析現職派用人員相關統計資料,並審酌歷來考試院對於留用人員之處理原則與機關業務實際運作情形等,預先研議9年過渡期屆滿後派用人員之合理調任方案,規劃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適度放寬是類派用人員調任機關及職務規範,讓中央機關派用人員得於尚有派用人員之機關間,調任同職稱且職務列等相當(職務列等上限相同)之職務;地方機關派用人員得於所隸屬之一級機關及該一級機關之各該所屬機關間,調任同職稱且職務列等相當(職務列等上限相同)之職務。
銓敘部表示,希望透過上述規劃,適度解決機關因派用人員久任其職所造成陞遷阻滯等管理問題,除保障任用人員合理陞遷權益外,並兼顧機關整體工作士氣。
考試院黃榮村院長最後提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當初施行目的,主要係為推動國家重大建設,確有其時代背景,且派用人員對國家著有貢獻,但隨時空環境變遷與回歸憲法考試用人意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將隨時間消化退離。為使派用制度順利走入歷史,請銓敘部參考與會考試委員意見,就派用人員之任職情形與機關實務運作整體衡量,妥善規劃是類人員於9年過渡期屆滿後得調任機關及職務範圍,以兼顧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意旨與機關人力管理運用需要,共創行政機關、任用人員、派用人員三贏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