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立法委員參選人,擁有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的議員陳美雅今天表示,「性騷擾犯罪」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如果被害人未在六個月之內提起刑事告訴,就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上的追訴行為。因此,當加害人不是去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投案,而是採取告發自己的手段,顯然是想要鑽法律漏洞,藉此獲得不起訴處分,混淆視聽,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陳美雅以法學素養強調:「加害人是不可以當告發人的,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錯亂,也是在玩弄法律。」
最近國內爆發多起性騷事件,甚至傳出某朱姓名嘴以自行告發自己的方式,讓被害者可以提告的六個月時間痛失,陳美雅認為,加害者實際在玩弄法律。
陳美雅指出,本件被害人並沒有提起告訴,而疑似加害者卻自己提出所謂的刑事告發狀,如果加害人真的認為自己有做了性騷擾或是強制猥褻的犯行,應該是向檢警單位自首、投案,進而自白,對自己的犯行表示悔意,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訴追審判,而非提出告發狀,還請求地檢署查明真相。
陳美雅認為,該案件的重點在於,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因為加害人提告發狀,誤導被害人未於期限內提告,讓加害人在地檢署可獲不起訴處分,那麼疑似加害者就可以拿這份檢察官的不起訴書,用來混淆視聽,表示他自己是清白的,並沒有做性騷擾的行為。
陳美雅認為,這是在玩弄法律,很多不懂法律的人可能會因此而蒙騙。她指出,就算疑似加害者得到不起訴處分,也並不代表他沒有做了性騷擾的行為。
至於本案是否構成強制猥褻,陳美雅認為也是重點,「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檢察官可以朝向強制猥褻的方向偵辦,因為強制猥褻是非告訴乃論罪,不管有沒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偵辦,然則又會有一個問題,因為檢方必須去傳喚被害人到場訊問,那麼對被害人無疑又是二次傷害。」
陳美雅說,目前被害人是否希望案件要讓偵查單位釐清,或只希望加害人深自反省,目前並不得知。
陳美雅表示,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是追訴(起訴)的條件,但非調查條件。檢察官接到告發自己的案件,形式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仍得予以調查。之後,如經檢方偵查發現有強制猥褻情形,因係非告訴乃論罪,檢方仍得予以起訴。屆時,朱某就是玩火自焚,自作聰明反被聰明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