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吳光中
新北市土城區某都更案中,一連串的選配爭議浮出檯面,引起了廣泛關注。該案涉及建商與地主之間的合約約定,以及是否應將「優先選屋權利」明確納入都更事業計畫中。
建商與王先生以及李小姐分別簽訂了合約。王先生原本擁有一樓店面,雙方約定在重建後,可以選擇與原本位置相對應的A店面;而李小姐則擁有一棟透天厝,她希望在更新後能分配到頂層十七樓。
然而,在進行權利變換的選配日當天,程先生和程小姐突然出現,分別要求選擇一樓和十七樓的位置;建商為了不違反與王先生和李小姐的合約,不同意程先生和程小姐的選屋。
程先生和程小姐主張,根據建商寄發給地主的選配通知書、公聽會的簡報說明,甚至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沒有明確的「選配原則」記載;根據都更法令,建商不得限制地主選擇房屋。他們認為建商不讓他們選屋是違法且不合理的。
於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程先生和程小姐堅持透過抽籤決定,但建商不同意,後來由建商代抽到了十三樓和十四樓兩戶。程先生和程小姐對此感到不滿,將選配過程的錄音檔轉譯成逐字稿向新北市政府陳情。市府回函建商,表示選配程序可能違法,要求盡快與陳情人協商或重新辦理選配程序。
【缺乏選配原則,抽籤決定?「優先選屋權利」宜表明於事業計畫上】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律師暨審約專家蔡志揚解釋,選屋時應依都更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然而,該事業計畫並未明確表明分配方式,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或權變關係人有權自行選擇;但如果同一位置有多人申請分配,則應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
此外,有些建商在事業計畫中限制地主只能選擇一樓以上的房屋,而建商自己則從頂樓開始選擇,雖然這在業界這被視為常態的分屋方式,蔡志揚提醒,政府機關並不完全認可這種選配原則。但如果讓原本的一樓店面地主在更新後有優先選擇一樓的權利,通常被認為是合理的選配方式。
因此,王先生在與建商簽訂合約時,約定了他擁有優先選擇原位置店面的權利,即使在「權利變換選配」程序中對於其他未與建商簽訂私契的地主而言,也是合理的。只是,王先生在合約中,仍應明確要求建商將此「優先選配權利」明確記載在事業計畫中,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指出,因為在都更程序中,只跟建商簽約,保障確實不足,畢竟還有「當時不同意,卻被納入都更範圍、沒有跟建商簽約」的住戶,這些住戶的選屋權利並不受建商限制。
在本案中,頂樓戶十七樓的價值為2500萬元,程小姐的選配價值為2300萬元、僅超額200萬元,而李小姐的選配價值則是綽綽有餘,如今兩人都希望選擇頂樓戶。由於建商未能與程小姐達成協議,無法要求程小姐不與李小姐競爭;陳泰源認為,即使在事業計畫中明確表明讓「應分配價值較高者」優先選配,但在審議實務上仍存在爭議,因為評定價值的三家委託單位皆為建商所委託。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仍然是讓程小姐和李小姐進行抽籤決定。
對於合約中的條款,如果對地主能夠實際分配的位置沒有明確確定,約定最好不要定得太沒有彈性。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王棟隆建議,如果雙方同意特定位置的分配,也應明確約定「當無法選擇到該位置時」的處理方式,以便雙方有法律依據解決僵局。
綜上所述,王棟隆呼籲,政府機關應加強對選配程式的監督,確保選屋過程合法公平。在合約訂立時,雙方應詳細討論選配規則和可能的爭議解決方式,以確保所有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