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負債不想因繼承房產之後,而遭銀行查封拍賣,那麼選擇拋棄繼承可以嗎?資深地政士指出,有一個案件是,媽媽有兩個兒子,爸爸剛往生留下一間房子,但因其中一名兒子有卡債,想要透過兩名兒子拋棄繼承,單獨由媽媽繼承遺產,但這恐怕不是好辦法。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該案例中的兩名兒子都還沒有結婚,爸爸往生後留下一間房屋,但其中一名兒子,積欠銀行貸款卡債,媽媽為了公平起見,打算請這兩位兒子都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將往生父親留下來的房屋單獨由媽媽來繼承。
媽媽認為,孩子們都不繼承,對孩子們公平,其次,避免將房屋各登記3分之1所有權後,其中的3分之1被銀行追債,繼承後遭法院查封拍賣。但鄭文在認為,這樣處理繼承登記,其實危機四伏。
鄭文在表示,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個案中的被繼承人,父母親早已往生,若兒子們都向法院拋棄繼承權,沒有孫子輩的情況下,繼承權會由配偶及往生者的第三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屆時,單純的一家三口的繼承案件,恐將變成由配偶和叔叔伯伯及姑姑們共同來辦理繼承。
鄭文在建議,若兒子的銀行負債不高,也可利用這個機會和銀行做債務協商,或是直接清償都是好辦法,但若仍有困難,只要該名銀行有卡債的兒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就好。
另一名兒子和母親,就爸爸遺產部分辦理協議分割,將該房屋協議分割登記給媽媽,這樣繼承人就有配偶和《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可以達成媽媽的目的,不用勞師動眾請第三順位的叔叔伯伯姑姑們,來辦理繼承登記了。
鄭文在也提醒,若子女們通通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這樣繼承人不會只剩下配偶,而是由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父母親或是兄弟姐妹一起來辦理繼承登記,這點民眾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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