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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
對此,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一罪不兩罰」是法律原則,如果針對某些人訂定不能參選的法條,是「很可笑的事」。
鍾東錦強調,如果有人做錯事被法辦追究刑責,基於「一罪不兩罰」,行政罰就不能再處理,這是法律應有的原則,犯罪的人被褫奪公權不能參政,但過了年限當然可以參政,如果針對某些特定的人訂定法條是很可笑的事。
鍾東錦提到,當年地方制度法修訂「李全教條款」,逼全國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必須具名投票選正、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那立法院為何不用?他不認為立法委員就比縣市議員「高尚」。人不應該被如此區分,如要訂法條應一致,也不能因人設事,立法院現在要修法增排黑條款,他覺得「很好笑」。
鍾東錦表示,做事應一本良心,要把大家當好人,而非把每個人當壞人來修法,更生人及犯過錯的人法院自會有褫奪公權的判決來限制參政,如果法院沒判褫奪公權終身,立法院就修法剝奪他們的參政資格,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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