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今(26)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透過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將有助於在環境永續發展前提下,健全海洋產業發展環境,達成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對此,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特別感謝行政院、立法院朝野黨團的協助與支持,讓本條例於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能順利完成三讀,待總統公告後,各界殷殷期盼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即可公布施行。
管碧玲於今年1月31日宣誓上任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首日,即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將本條例儘速排入院會討論,院會通過後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加速海洋相關法制立法進程,強化國家海洋治理。海委會於107年設立,初期各項法令尚未完備,成立以來歷任主委陸續制定《海洋基本法》及編纂《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作為海洋法治之導引,也積極著手制定本條例等相關法律。
本條例於108年起草,在歷經產、官、學、研及公民團體的共同努力下,始能今日順利完成立法。本條例是管碧玲上任以來,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後所通過的第三部法案,也是首部法律制定案,她特別感謝社會各界這段期間給予海委會各種協助與支持。
管碧玲表示,本條例共計16條,目的在統合各部會推動海洋產業之力量,明確海洋產業類別與機關權責,讓政府各部門都能各司其職,有效輔導所屬產業從業人員及促進其發展,同時要求海委會定期檢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海洋產業之規定與執行情形,並強調政府機關對產業之補助須顧及海洋永續發展之價值。
為利本條例通過後能順利推展,海委會已啟動整合全國海洋資訊調查工作,積極打造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提供海洋產業基礎數據資訊,全力協助產學研等發展規劃所需,以「海洋保育價值」統合「海洋產業發展」的介面,協調整合產業發展所遭遇的種種問題,守護海洋永續的目標,並偕同海洋相關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善各面向的配套措施,為我國海洋產業之布局與發展邁出關鍵的第一步。
管碧玲特別在其FB粉絲專頁貼文表示,本條例第10條規定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的就是各部會;而海委會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這條規定:海委會可以定期檢視各部會的輔導與獎、補助措施的內容,以確保海洋生態受到保護。
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創新海洋產業。
二、異業互助合作。
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促進投資招商。
五、培植專業人才。
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八、海洋產業群聚。
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