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吳國民/花蓮
為配合環保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預計於113年7月起飲料店業者禁用塑膠杯(含保麗龍杯),為能與業者充分溝通達成共識,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日前辦理兩場「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規研商會議」,並邀請轄內業者共同參與,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
法規研商會除針對該政策進行說明外,並請業者於會議上就營業規模、原物料庫存、替代物料取得難易及所在區域特性等因素提出意見,共同討論禁用塑膠杯實施日期,以降低該政策對業者的衝擊,環保局也提醒業者,禁用塑膠杯開始實施後,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縣長徐榛蔚因應2050淨零碳排目標,率縣府團隊積極響應聯合國17項SDGs永續發展指標,推行相關政策宣導讓企業界了解減塑作業勢不可擋。塑膠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且據國內淨灘調查,廢棄飲料杯為前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之一,未來環保局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也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一次性飲料杯之使用,全民齊心共創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