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消防栓旁邊是不能停車,這是一般知識,何況是劃上停車格。律師劉家榮今天槓上市政府,指政府公然違法。難道是消防局跟交通局不合?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呢?
劉家榮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3款,指其明文規定:「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這個964078停車位,明顯直接違反法律,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依什麼法?」劉家榮律師質疑說:「難道只能保佑這個消防栓都不會使用到?那如果真的發生救災情況,為了要移動這台車輛而延誤救災,是不是又要國賠?又要全民買單了?」
最後,劉家榮貼文說:「你(政府)不解決問題,問題會解決你」、「希望台灣因為有我們會變得更好」
劉家榮為現職律師,颺理法律事務所負責人,曾任屏東縣律師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