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彩婕 新竹市報導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供公共通行使用,於被徵收前移轉,如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市府表示,稅務局今年利用地價稅「交通用地」資料建立6,336筆土地管制檔,日後管制檔土地移轉時,可即時輔導申報雙方檢附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維護民眾權益。
稅務局特別說明,4要件中的「供公共設施使用」要件,實務上有部分土地非整筆供公共設施使用,例如部分面積有建物占用,此時須由申請人繳納測量費用,確認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後,才得以持「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對此,市府主動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如遇有上述情形,將由地政處協助認定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民眾免逐案付費申請測量,不僅節省民眾荷包,更縮短證明書核發時間。
稅務局長蘇蔚芳指出,符合免徵規定的非都市土地多為交通用地,稅務局發揮愛心辦稅服務精神,利用地價稅「交通用地」資料建立管制檔,主動輔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提醒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如逾有效期限、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則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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