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最大聲/王聖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申報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上如有興建農舍,須符合自住使用,若查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增建、改建等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將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減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先至本局、所轄三分局之全功能櫃台、遠距視訊服務據點(如:本縣鄉鎮市公所或戶政事務所),或利用本局官網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確認農舍無增建、改建情形且符合自住使用,再向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避免因農舍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規定,無法取得該證明書,徒增人力與交通往返成本。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