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土地要被區段徵收,地主準備發財,但也有土地共有人想出脫,卻認為還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相當麻煩。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及,其實只要買主是共有人,就完全可以免除這個麻煩。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鄭文在指出,曾經遇過一次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居然有5位共有人都主張優先購買權,原來該土地即將區段徵收,才會造成共有人搶購的榮景。
他說,賣方因想出售他的土地持分給「特定買方」,又擔心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會惹來官司,好在這名「特定買方」也是該筆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十一點,就能解決,因為買方也是共有人之一,自然不必通知共有人了,於是買賣雙方就放心的完成簽約手續。
鄭文在表示,同理,當民眾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案件,若屬其中的共有人,可直接去法院參與投標,拍定後法院也不用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果是非共有人得標,法院則會主動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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