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被繼承人王先生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先生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先生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
1.首次取得日期及原因,於民國60年王先生的爸爸購買取得土地,民國80年王先生因繼承而取得,抵繳遺產稅部分可全額抵繳200萬。2.民國60年王先生的爸爸購買取得土地,民國80年王先生因受贈而取得,抵繳遺產稅方式可按比例抵繳,限額為12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甲地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5,000萬元)】。3.首次取得日期及原因為民國80年王先生自行購買取得,則抵繳遺產稅方式同樣按比例抵繳,限額為12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甲地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5,0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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