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兄弟姐妹間遺產爭奪戰,一不小心就刀刀見骨,甚至有人想退出戰局拋棄繼承權,但資深地政士提醒,就有案例是,雖想拋棄繼承,但卻苦無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而卡關,但最終仍靠相關舉證,並順利的取得相關資料,完成拋棄繼承。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實際發生的案例是,繼承人在父親告別式後,兄弟姐妹為了遺產,吵成一團,決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卻因苦無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而傷透腦筋。
鄭文在說,因為兄弟姐妹並不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戶政事務所都不會隨意發戶籍謄本給其他兄弟姐妹,但是若有繼承權的關係,那就是利害關係人。至於舉證方式,就是檢附被繼承人國稅局核發的財產清冊、繼承標的物文件。
他說,因為有繼承要辦理,相關繼承人之間,就是《戶籍法》中的利害關係人,戶政事務所就會依法行政,核發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以利辦理繼承登記。後來當事人則如願的完成拋棄繼承權,順利退出「戰局」。
鄭文在提醒,遇到繼承問題,當事實發生時,建議掌握的流程原則是,第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向國稅局申請相關財產清冊及其保險、負債等相關資料,確認是否參與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
第二、「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的資料,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存在,很多非婚生子女、出養子女、夭折的子女、無子嗣的子女,就是判斷有無繼承權的依據。
以上述案例來說,實務上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相對簡單,只要是繼承人,國稅局都會核發,但繼承人之間,例如兄弟姐妹的戶籍謄本就不容易取得。這是依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處理原則,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的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受委託人。
而所謂「利害關係人」則有6項,第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第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第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第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第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與第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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