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我可以跟房東提前退租嗎?」是在崔媽媽基金會法律諮詢中,最常聽見的問題之一。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房客在租屋過程中,面臨的所有問題與糾紛,若沒有獲得妥善解決,往往最後的選擇都是提前將租約終止,而伴隨著「提前終止租約」的提出,最常被討論的,就是「押金如何返還?」、「預付租金如何處理?」及「違約金支付」等糾紛;因此如何合法「提前終止租約」不吃虧非常重要。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終止租約有兩種,包括「法定」終止或是「意定」終止。所謂「法定」,就是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可以依法提前終止租約。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房客在遇到下列特定情況時,可以依照程序(退租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1.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的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當承租處需要修繕時,房客已通知房東(發現損壞一定要通知房東,這在法律上稱作善良管理人義務),但房東卻一直不肯處理,或一直都修不好,例如漏水。
2.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的事而致一部分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地震導致房屋牆面崩裂、颱風吹飛屋頂)或他人造成的人禍(例如:鄰近小吃店火災殃及租屋處),導致房屋無法繼續居住使用。
3.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可以不用提前三十日告知房東,但仍須檢附事證)➡房屋有安全或健康疑慮(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危樓)
4.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的需要。➡不是住院就可以,需檢附六個月以上長期療養的診斷證明。
5.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的居住使用。➡有其他人跑出來表示他才是真正的屋主。
6.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沒有繼續租屋的意願。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至於「意定終止」中所謂「意定」,則是回到契約中,依照租約上關於「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處理。若退租的原因不符合「法定終止」的事項,那就是要確認在租約上的「意定終止」規定,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拿出租約,尋找上面關於「提前終止租約」的相關規定:
1.租約中寫著「得」(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a.依照規定提前的期限告知房東,房東不得要求違約金。
b.未依照規定提前的期限告知房東,房東得要求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2.租約中寫著「不得」(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a.房客必須與房東協商雙方可接受的退租方案。
b.房東有權利不接受房客提前終止租約,並可要求房客居住至期滿。
崔媽媽基金會提醒各位租屋族,若遇到相關爭議,可以向崔媽媽基金會、相關專業單位提出法律諮詢,來確定自己的下一步,不要讓租賃關係的結束,成為訴訟程序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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