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艾庭/綜合報導
自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後,「健康食品」已為一法律名詞,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並經審核通過取得許可證後,方可稱為「健康食品」。為維護消費者對產品「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除整併現行健康食品之相關規定,亦納入含特定食品原料成分之健康食品,應標示相關警語或注意事項,並要求健康食品業者應清楚揭露產品資訊,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食藥署修正之重點內容如下:
⑴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規定。
⑵產品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者,應清楚揭露其保健功效是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
⑶產品以動物實驗進行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清楚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經由動物實驗結果得知。
⑷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將易造成人體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之風險,若健康食品外加精緻糖17公克以上者,應清楚揭露其糖分含量,以提醒消費者謹慎攝取。
⑸考量特定食品原料對特定對象或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可能產生交互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因此,若健康食品含魚油或紅麴等產品原料者,應清楚標示相關警語,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健康食品非藥品,生病仍須就醫
食藥署也提醒,消費者選購健康食品時,應掌握「停」、「看」、「聽」等三要訣,包括「停」下腳步,思考是否確實有需要及對健康是否有幫助?睜大眼睛「看」產品包裝之「標章及核准字號」、「警語」、「注意事項」、「建議攝取量」及「保健功效」等實質意涵;「聽」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人員建議,正確選購對自身狀況有益的健康食品。另外,健康食品不是吃越多越健康,應依建議攝取量食用,且健康食品本質仍屬食品,並非藥品,故無藥品之醫療效果,也無法取代正規醫療。生病仍需就醫,平時更應有正確的飲食觀念,「均衡飲食、正常作息加上持續運動」才是保健王道!
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