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泰源
不論是屋主委託房仲賣房子,或者是同行握有獨家專任物件,想找其他店家合作聯賣(業界通稱為「店配」),如果你發現,對方其實是想免費享受你的廣告資源、行銷通路,記得,敷衍了事即可。
台北市大直區有位屋主要賣房子,卻把專任委託約簽給非大直區的房仲,這位外區房仲決定找我合作聯賣,把物件資料傳給我。
在簽店配單時,外區房仲對我說:「泰源,有件事情我言明在先,我會在房子的陽台、窗戶放上我們公司的帆布廣告,但只要你跟我說,誰是你們的客戶,我保證絕對不會跳過你們私下找對方談,一定會要求對方透過你來跟我談。」
隔幾天,我利用公司週會時間,帶同事集體去看這間房子,請同事幫忙銷售。大家看到客廳的窗戶外,貼著一整面「外區房仲連絡電話」的售屋廣告,每個人都意興闌珊,並告訴我:「泰源,如果這個外區房仲真的希望我們幫忙賣,請他把帆布廣告拿掉,不然不會有人願意幫他賣。」
還有一次,某位屋主打算賣房,因為是自住,只能邊住邊賣,中間陸續有房仲上門拜訪求委賣,屋主也同意了。但簽完委託合約後,各家房仲就沒再帶客人過去看房,原來,屋主自 心 法 7己在房屋窗外,張貼了留有連絡電話的「屋主自售」廣告。
有經驗的房仲則不會理會這類屋主,除非物件獨特、稀有到不行,甚至為了預防買家對這間房子產生興趣(也為了防範買家跳過房仲直接找屋主),在第一時間,就會將房子缺點極大化解釋。
菜鳥房仲成交心法
對於店配案件,不同店的房仲彼此間要有極
大的信任,否則往往案子還沒成交,同業之間
就產生嫌隙。
文中的大直區案件是我的親身經歷,我當時
會跟對方合作,是因為跟那位外區房仲有 10
多年的交情,彼此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
要不要店配合作,必須視情況而定。
至於屋主簽委託約後又自售的案
例,房仲會一而再、再而三遇到,
建議菜鳥房仲要堅持不理會這樣的
屋主,因為結局往往是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