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房屋買賣由於金額龐大,通常不會草率簽約,而是有交付定金或是斡旋金的過程,其中也有著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生了不同意交易或是毀約的情形,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自己看中了一間位在三重的成屋建案,在和銷售人員、經理人談定價格後先支付了10萬元「訂金」,當下經理人表示價格需要經過老闆同意後才會簽約。不過過了10天之後,業務表示需要加價40萬元才願簽約,否則就只能購買較低樓層,這個結果讓他好奇為何銷售人員不知道老闆的底價,抑或者是種抬價手法,否則怎麼會收取訂金後又發生類似情形。
網友們則是直言對方本就表示需要老闆同意,也尚未簽約,並不存在毀約問題,也從收取金額分析,該筆費用並非是定金,回應「成屋這個是斡旋金,本來就沒保證一定成」、「不是定金啊,是意向金,在中古屋裡面跟斡旋一樣」、「一看10萬就知道是斡旋金啦」。
事實上,法律中並沒有「訂金」一詞,而是使用「定金」,究竟斡旋金和定金的差別在哪裡呢?所謂的斡旋金是買家在看中了房子後,因為出價和開價有所落差時,交給房仲業者向賣家談價的一筆費用,也是一種展現誠意的方式,通常慣例是支付10萬元,當斡旋成功時會自動轉成定金,若賣方不同意價格,則會全數退回給買方。
定金和斡旋金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定金是在買賣雙方已經確定交易成立下,為了確保合約履行而預先支付的金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民法248條中也有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當買方想要毀約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若是賣方想要毀約,則是需要加倍返還定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斡旋金在契約成立後會轉為定金的性質,再加上口頭約定成交在法律上仍是有其效力,所以雙方一旦達成成交的協議,想要毀約就可能出現相關衍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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