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兼顧環境永續目標,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表示,期盼此次草案能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有助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並兼顧環境永續目標。本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期盼海洋委員會新任管碧玲主委能發揮影響力,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主委進一步提到,本條例草案的提出,目的在統合各部會推動海洋產業之力量,明確海洋產業類別與機關權責,讓政府各部門都能各司其職,輔導所屬產業從業人員及促進其發展。而海洋委員會為建立海洋產業發展的良好基礎,刻正整合全國海洋資訊調查工作,設置「國家海洋資料庫」,提供海洋產業基礎數據資訊,協助發展規劃所需,另搭配政府優惠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研發與人才培育支出減稅、國內未產製機器設備免徵關稅及引領產業群聚之園區或專區劃設,期以有效推動海洋產業的升級與創新。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
庫。(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
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
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
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
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圖/海洋委員會管主任委員說明本案立案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