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遇到賴著不走的房客,竟然也拿他沒轍?有網友就在PTT請益,最近一位朋友遇到趕不走的房客,但因雙方當初沒簽租約,不知該如何是好。律師則表示,該狀況已是「不定期租賃」,最慘的狀況就是房子恐收不回來。
原PO指出,當初朋友的長輩因為同情房客,承租時未簽租約,房客住了10多年後,近日房東想將房子收回處理,結果對方竟賴著不走,房仲也說,若趕不走也不能幫忙賣房,令房東很是苦惱,無奈PO網求助,對此,多數網友則認為,最快的方式就是走法律程序。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指出,依照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上述案例的狀況已經是「不定期租賃」。
劉韋廷說明,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也就是碰到「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等5種情況,才能收回房屋。
劉韋廷說,以往通常都是碰到租客沒繳租金,房東才有辦法討回來,而如果都有繳,除非覺得租金太低,可以訴請調整租金,但若要收回,除非房東就只有這間房子,要自己住,否則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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