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是法律制度為了保障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不會陷入生活困難,而無法維持一定生活的請求權,贍養費並非是賠償請求權或是離婚的財產分配,所以在民法1057條內有規定,並不是所有人都能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法條內規定的3個要件,才能請求對方給予相當的贍養費,接下來就讓大愛徵信社來帶各位認識贍養費吧!
一、可以請求贍養費的3個條件!
贍養費給付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另一方不會因為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所以必須符合以下的3個要件,才能請求對方給予「贍養費」。
1.須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謂生活困難,指的是因年齡或是健康的緣故無法再從事職業,並且身邊也無任何可以維持生活的財產。
2.請求權人無任何過失
若是離婚的原因不是因為請求權人所導致的,那麼請求權人就屬於無過失。
3.被請求人有支付的能力
被請求人自身必須有能力負擔贍養費,若是負擔贍養費會導致被請求人陷入生活困難,就無法向被請求人要求給予贍養費。
二、贍養費的計算方式!
法院在判決贍養費時,是以「滿足個人最低生活所需」為原則,所以不會故意判處高額的贍養費,一般而言,法官在審理贍養費案件時,會依照以下的方式來計算贍養費的金額:
1.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做判斷
2.依照請求者的年齡、身分、健康及個人財力來做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雙方已經共同約定贍養費,金額也已明確註記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是另一方事後反悔不想給付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給付贍養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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