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少珊/台北報導
近年有網紅涉嫌以深度偽造技術,製作換臉成人片販賣盈利。為防制性暴力等犯罪,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以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法條也明定,如果製做不實的性影像並且散布營利,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讀法條也規範私密影像散布問題,若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散布或販賣盈利都加重。如果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散布的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日前網紅小玉用換臉技術,將名人、政治人物等人臉合成到成人片中上網販售,引發軒然大波,行政院會去年三月針對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朝野立委都對此提出不同修正提案,最後在一月五日的立法院黨團協商討論後,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下,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修正通過。
換臉成人片的相關罰則,根據三讀條文,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部分,據三讀條文,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