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中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地出售給公司法人,誤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導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原則上,納稅義務人除了應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符合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才有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要件。
中區國稅局表示,但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為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轉手,所以沒有土地的增值,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於並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若遇到這些情況時,能不能符合不課徵房地合一稅,依法須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要出售的農地,有無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來作認定。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A君的哥哥於84年(1995年)間受贈取得土地,2019年間將土地持分五分之四贈與A君,之後A君與兄長協議出售土地,持分分別為五分之四及五分之一,並於2021年9月經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辦理土地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以一般買賣案件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且在2021年10月出售移轉登記給B公司。A君自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可免納房地合一稅,不過經該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A君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未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承受人也非自然人,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A君出售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規定課稅。A君逾期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查獲後應補稅近200萬元及處罰鍰70多萬元。
國稅局呼籲,民眾勿以為取得農用證明,就誤認為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農地買賣的承受對象,也須同時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為確保自身權益,在農地買賣移轉前,建議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釐清適用情形,避免事後因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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