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買房為一大筆相當大的開銷,因此在簽約的關鍵階段時,消費者務必要謹慎小心,切勿急著交屋入住,而忽略了交易過程中應該留意的小細節,透過建立買房交易流程的正確觀念與知識,加上專業人員的協助,才可以讓購屋大事劃下完美句點!
一名網友於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A你的Q》發文,他表示近日預售屋下了訂金10萬後,代銷立即問他要不要順便先簽契約書,頭款部分可以改天再把支票拿過來,當下他未多加思索便將將契約書先行簽約了。
而到了今日他深思熟慮後才發現,代銷有些細節沒講清楚,令他有了想解約的念頭,他好奇詢問眾人,「若是這種情況,在契約書已經簽了,但簽約金還沒給,還沒過五天審閱期的情況下,解約是可以拿回10萬訂金的嗎?」
貼文曝光後,紛紛有網友指出尚未過審閱期就簽約,程序實屬奇怪,原PO是可以行使「合約審閱期」的規定,拿回訂金的,「合約審閱期提供買方 5 天的猶豫期間,像是我們現在的網購一樣的規則,在這期間內都可以無條件反悔退訂,把訂金全數拿回」、「主張無合約審閱期,取消訂購拿回訂金」、「沒有審閱期就簽約, 程序怪怪的, 盡量爭取有機會退成功」。
不過也有人認為,通常在契約書前幾頁即有標註「已審閱五天以上」的條則需要簽章,如果已經簽完再要求解約,通常會採違約方式處理;原PO則於留言處對此回應,「我沒審閱五天以上,並無簽署這項條例」。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說明,若與企業、建商簽約,審閱期的保障性確實可要求無條件解約退定,若合約上沒有提及審閱期事項還能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因此該案例應是能成功取回訂金。
陳炳辰認為,買房所付出的資產金額龐大,簽約均得謹慎,不少仲介、代銷業者也為免後續糾紛,甚至會逐條念與買賣雙方聆聽,以求清晰了解,而合約上買賣兩造違約事項規範與賠償、簽訂的買賣相關金額,以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房屋物件的狀況都是合約重點,務必細查,能帶回家審閱也無不可,若因此錯失買賣機會,也好過吃上後悔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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