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有交易損失,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但就有發生民眾竟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遭國稅局查獲的案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近日查獲民眾有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的案件,納稅義務人A先生在2021年8月申報出售持有滿5年;位於新北巿新店區的一處房地產,成交金額為1,9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2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損失3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發現,由於A先生提供購入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沒有價金履約保證,與一般交易常情相異,於是國稅局人員向該房地之前的屋主B君查證,經B君提供買賣契約書及收款紀錄後,發現其當初真實交易價款為1,000萬元,而非A先生申報的2,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為求慎重,分別再向地政機關及仲介公司查詢實際交易金額,地政機關的實價登錄交易金額與仲介公司提示履保專戶的收支明細表所載交易價款都是1,000萬元,與前屋主B君提供的交易資料相符,且A先生對於差異價款(1,200萬元),僅主張是以現金支付,無法提示明確付款證明,
於是台北國稅局以查得的1,000萬元認定是A先生的取得成本,並追認其仲介費及代書費計78萬元,重行核定A先生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為822萬元,補徵稅額164萬餘元【(1,900萬-1,000萬-78萬)×20%】。此外,A先生明知其取得成本並非2,200萬元,卻故意以不實買賣契約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經國稅局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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