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編輯
成都商報報導,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簡稱防護規定)經廈門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法規為全中國首部針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的專項法規,在職業暴露培訓、職工體檢、應急處置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在建立健全職業暴露的預防和處置工作體系。
之前,因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國內部分醫務人員遭遇職業暴露後難以得到充分救濟,對醫務人員的個人權益和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2016年發表的中國醫務人員職業暴露與防護工作的調查分析一文指稱,中國多家醫院、科研機構和研究者對全國13個省份158所不同級別醫院的職業暴露情況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共發生職業暴露事件11116例。銳器傷在各類職業暴露類型中佔96.76%;職業暴露人員職業分佈中,護理人員佔53.90%,醫生佔21.31%;職業暴露人員科室來源主要為普通病房、手術室、重症監護病房等;引起醫務人員職業暴露器具主要為註射器、頭皮鋼針、手術縫針等,高危操作包括靜脈注射、針頭丟入利器盒、手術縫針、採血、回套針帽等。
如何保護醫護人員?暴露後又該如何界定權責?
著名衛生法學專家、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岳教授是防護規定的參與人之一。王岳表示,調研團隊以廈門市護理學會對2018年3個月內醫護人員職業暴露現狀進行的調查結果為重要立法依據,全市總計13家三級公立醫院的11201名醫務人員接受匿名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其中916人發生過針刺傷,發生率為8.18%,足見廈門一地的職業暴露嚴重程度。
王岳認為,防護規定的主要特色是明確職業暴露防護中各方主體的責任範圍,從人、財和物上保障醫療衛生場所中職業暴露的防護和處置工作能夠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首先,防護規定第三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職業暴露防護相關製度,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協調解決職業暴露防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暴露防護工作全面負責。此外,第三條、第四條均提到建立制度、資金和人力保障等內容。王岳解釋,各個主體各司其職,外部有統一領導機構和主要負責單位,內部有第一責任人統籌規劃,做到寸寸土地有人守,件件事情有人管。對於漏報問題,防護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五條更是明確了醫療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自己在職業暴露事件報告方面的相關義務。
王岳表示,這次立法將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的主體部分劃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後3個聯動的單元,包括職業安全預防體系建構、暴露後緊急處置以及暴露事件的報告機制3大部分,每一個部分還可細分。
例如,職業安全預防體係由崗前安全培訓、應急處置預案(職業暴露監測、隱患排查等)、明確應急處置的專門部門和專職人員、提供防護物資、保障專項資金的投入等構成。如防護規定第九條第1款確立了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和專門應急處置部門或者人員制度。通過專職人員來負責預案,能夠保證有明確的人知道如何及時應對,從而在第一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減少醫務人員的損傷。
再如,暴露後應急處置中,及時組織檢查、職業暴露風險下的調崗權利、醫療機構開展心理疏導等從多方面築牢暴露後緊急處置體系,從而保障衛生職業暴露受害者救治的及時和有效性。
此外,防護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在醫療衛生機構實習、見習、接受培訓人員也納入立法保護人群。
王岳解釋,雖然這類人群和醫療機構之間並未建立勞動關係,但他們所面臨的職業暴露風險和正式僱員是一樣的。其次,將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員也納入立法保護人群中,是因為醫療衛生人員的定義並不能將之涵蓋其中,而他們工作過程中也會有職業暴露的風險,因而在立法上做了單獨的聲明性規定。
這次立法是否將職業暴露納入工傷認定?王岳指出,防護規定將符合法定工傷認定條件的職業暴露情形均納入工傷認定範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和“患職業病等。儘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僅將愛滋病納入職業性傳染病範疇,對職業病的認定實行目錄管理制度,但是,醫務人員如因職務行為感染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列舉的職業性傳染病以外傳染性疾病的,醫務人員仍然可按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路徑被認定為工傷。
這次立法還有一些小亮點。防護規定第十一條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崗位工作需要將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愛滋病及其他檢測項目納入其定期健康體檢可選範圍;應當為其提供接種相關疫苗的服務。所需費用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暴露風險較高的崗位類別和接種疫苗的範圍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王岳說,目前中國醫務人員的流感疫苗接種率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按此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該在流感季節免費為醫務人員接種疫苗,對醫務人員可以預防職業暴露風險,是一種福利,對患者安全而言,又是一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