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翁順利/台南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10年因炒股案判刑1年定讞,台南市警局官田分駐所卻在執行監督易服勞動服務2169小時,包庇作假時數,二審台南高分院依偽造文書罪將翁判刑1年10月,官田分駐所前副所長楊博賢判1年6月,楊博賢緩刑4年;最高法院24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翁須入獄。
2012年1月翁茂鍾因炒股案申請易服勞動,台北地檢署囑託台南地檢署執行社會勞動2169個小時,翁茂鍾選擇至官田分駐所進行,同年9月執行完畢;換算下來,他在此9個月須風雨無阻、沒有假日,每天執行8小時才能完成。
直到2020年翁茂鍾掀起「百官行述」司法醜聞,多年來宴請、餽贈司法檢警調官員,引起全國矚目,檢方主動查辦他歷來相關案件,察覺他易服勞動的執行時數有異,去年4月起展開約談。
台南檢方查出,翁茂鍾在官田所工作日誌填寫的「勞動內容、當次完成時數、累積完成時數」幾乎都造假,負責督導翁勞動的楊博賢,也讓翁在南檢社勞工作日誌上,填寫不實勞動日期與時間;楊並指示及借用知情的員警職名章,在「執行督導」欄位放水蓋章,護航將應執行的2196小時社會勞動在「紙上」作業完畢。南檢起訴翁、楊2人。
台南地院一審審理時認為,楊博賢於檢方偵查時即坦承犯行,翁直到一審準備庭才坦認犯罪,因此於去年9月依「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將翁茂鍾判刑2年2月,楊博賢判1年6月並緩刑4年。
二審認為,楊博賢是南檢依規定委請監督、管理受刑人執行社會勞動,並非警察的法定職務內容,勞動時數紀錄須經地檢署查核結案,楊只是輔助地位,並非執行的權力主體,認定並非刑法的委託公務員身分,南檢的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也非楊職務職掌的公文書,而是業務上登載的文書,因此只構成刑度較輕的「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審認定翁茂鍾造成社會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的不佳觀感,且還有前案的有期徒刑待執行,今年6月改判翁茂鍾1年10月徒刑,楊博賢1年6月並維持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國庫支付40萬元。
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24日認定二審判決無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