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屋買賣最常分算補貼的費用有,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因為相關的稅費除了預繳,都是先使用、後付費,所以點交時,一般多是由賣方補貼給買方,讓買方未來點交後繳納,但是年底到了,為何地價稅反而是由買方補貼給賣方?地政士有解。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地價稅的核課期間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期間是11月1日至11月30日,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規定,必須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次年才能適用。
而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當天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他舉例,若買賣雙方在9月1日簽約,9月30日完成點交,應納地價稅為1.2萬元,由於8月31日產權仍屬賣方,賣方就是1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所以點交房屋時,買方必須補貼賣方,10、11、12月共3000元地價稅,才不會造成賣方的損失。至於賣方收到地價稅單若不繳納,該怎麼辦?依據稅捐稽徵法20第規定,納稅義務人若不繳納地價稅會有相關罰鍰,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概與買方無關。
此外,鄭文在說,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時,地價稅單只會收到一張,不像房屋稅,每戶都會有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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