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換屋族可享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有退稅閉鎖期5年限制,若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就有民眾太粗心,將戶籍遷出,遭國稅局補徵「重購退稅」的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若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08年7月以總價700萬元出售自住房屋A屋,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萬元;108年10月以總價1400萬元購入新屋B屋,並於108年12月5日將戶籍遷入B屋,且居住於B屋,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的情形。
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1400萬元又大於出售價700萬元,因此甲君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10萬元可全數申請退還。
然而甲君在109年8月2日將戶籍遷出B屋,且不符豁免條件,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重購B屋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並對甲君補徵原退還的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換屋族要注意,不管「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新購置的自住房屋,在5年內若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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