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如果你是土地共有人之一,其他持有人打算出售時,土地共有人是具有優先購買權,但要留意只給15天思考期,法源依據是來自《民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規,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近期有個案例是,四位土地共有人擬出售其應有部份土地持分,在8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按照耕地375減租條例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375租約的佃農及該土地的其他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為此,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必須發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文到15日內,確認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逾期回覆或優先購買權人不打算購買時,原來的買賣契約書才能繼續履行。
鄭文在說,該案例中,土地共有人之一發函後,其中有一位共有人即表示優先購買,爾後也陸續收到其他兩位共有人回覆,表示願意購買。他提醒,因耕地375減租條例中,佃農的優先購買權,屬於物權效力,而土地共有人只有債權效力,若佃農其中一人主張優先購買,來函的土地共有人將被取代。
若佃農來函要求優先購買,那麼原來的承買人只能無奈地接受價金無息返還,幸好該案例佃農沒有要購買,那麼問題就變成,三位優先購買權人該如何分配承買的持分,各三分之一或價高者得,還是抽籤決定?
鄭文在說,既不是價高者得,也不是抽籤決定,因為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的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的應有部分比例訂定。
他表示,實務上,當不動產共有人遇到土地開發商來整合時,考慮優先購買的時效只有短短的15天,若相應不理,可能就是喪失自己的權益,相反地,把握當下,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成果,甚至少奮鬥數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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