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林冬生/苗栗
超速且不遵守交通規則,任意變換車道、逼車而自撞撞人事件,造成人己傷亡事件,導致家庭因此破碎之交通事件日漸增多。雖說此等日益嚴重的違規行為,多導因於上位者不正,無法作為大眾學習典範,以致錯誤觀念與不當認知充斥社會,把「做自己」與「為所欲為」畫上等號的自私價值觀瀰漫於日常生活中,由交通亂象可見一斑。
據苗栗縣警察局統計,該縣今(111)年9月至10月總計發生16件死亡交通事故,其中自撞型態交通事故就有8件(占總件數50%),根據該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深入分析,光是省道就發生6件,以台1線苑裡、通霄段及台13線頭屋、造橋段各2件最多,其次為台3線獅潭段、台6線新川段各1件,另外縣道140線卓蘭段及公館鄉農路亦各1件。
苗栗縣警察局表示,為減少駕駛人違規超速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已動用5個分局(苗栗、竹南、頭份、通霄及大湖)及2個直屬隊(交通、保安警察隊)警力,針對易違規(含肇事)時間實施非固定式測照,並依規定在一般道路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及快速公路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警52)標誌,首日在台6線新川段實施測照就有101件超速行為,行駛速度最高達108公里/小時,該路段速限60公里/小時,超速48公里/小時,駕駛人必須繳納新臺幣2,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苗栗縣警察局長陳武康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含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另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含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車牌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者,須再吊銷其駕駛執照」,因此,他提醒駕駛人,警方執法僅是手段,目的是希望減少事故發生,保障民眾安全。
圖:苗栗縣警察局公布實施非固定式測照5大路段/苗栗縣警察局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