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忠實、對配偶專一是所有夫妻的義務,因此在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絕對是犯法的,但眾所皆知過去經常用於外遇案件中的刑法通姦罪,已經在民國109年正式除罪,也就是說現代社會無法以通姦罪制裁外遇男女,但各位正宮原配們別擔心,即使刑法通姦除罪,外遇仍然是違法的,只要做好離婚蒐證再主張配偶權遭到侵害,照樣可以懲罰妨礙家庭的第三者。本篇文章帶你了解,面對出軌的配偶及第三者該如何應對,妥善進行離婚蒐證、外遇處理為自己爭取最佳離婚條件!
即使通姦除罪化,外遇仍是違法行為!
民國109年釋憲法庭中上,大法官以刑法通姦罪不符合比例原則,以及違反憲法對人民權益保障為由,正式將通姦罪從刑法中刪除,而社會大眾也隨著通姦罪走入歷史產生恐慌,「政府現在是鼓勵大家外遇嗎」、「所以現在外遇偷吃是合法的」諸如此類的質疑席捲而來,讓所有已婚男女惶恐不安。
但這些擔心都是多餘的,即使刑法通姦除罪,外遇在法律上仍毫無疑問的是違法行為,民眾仍可以「侵害配偶權」為主張向外遇配偶和第三者提出訴訟,不僅罰責與通姦罪除罪之前一樣嚴重,舉證認列標準認識比通姦罪寬鬆,因此當事人仍可以蒐證、提告進行外遇處理,制裁妨害家庭的第三者們!
現代的妨礙家庭罪是什麼?——侵害配偶權
過去只要提到外遇案件,大家的第一個想法就是通姦罪,也就是妨礙家庭罪,隨著通姦除罪化,我們的知識也要跟著更新,目前台灣法律用懲罰外遇男女的法令為——民法,侵害配偶權。
什麼是配偶權?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給予已婚男女的身份權,也就是俗稱的「名份」,當男女完成結婚手續成為夫妻組織家庭時,在這段婚姻關係中則互為彼此的配偶,享有「配偶權」相關保障,包含夫妻姓氏權(冠夫姓、冠妻姓)、住所決定權、部分法律事務代理權、約定財產管理權等,除此之外夫妻間也有忠實、扶養、同居等義務。
根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當配偶外遇、當第三者插足婚姻,即為當事人的配偶權遭到侵害時,那麼當事人理所當然的可以向配偶及第三者提吿。
外遇處理第一步——秘密蒐證,切勿打草驚蛇!
妨礙家庭可以經由法律途徑,以侵害配偶權為主張進行提告、要求賠償,然而在法庭上,「證據」是唯一認可的語言,因此當事人發覺配偶外遇時千萬不要急著攤牌,衝動的行動除了發洩情緒之外,對外遇處理沒有任何幫助。相反的,外遇處理的第一步就是隱秘地進行蒐證,待證據齊全之後再連同離婚訴訟一起提告。
法律上對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要求比通姦罪寬鬆許多,過去通姦罪提告需要配偶發生外遇性行為時的照片、影片甚至體液(保險套、被單等),但侵害配偶權只需證明配偶吋在逾越正常社交事實即可,例如公然愛撫、上下其手、接吻等,蒐證時建議可以下列方向著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踰越日常社交的線鹹濕對話、親密照片、挑逗用詞等。
舉止親密照片及影片:
配偶與第三者接吻、愛撫、親密出遊等影音。
頻繁出入汽車旅館紀錄:
配偶出入飯店私人房間、汽車旅館或情色場所紀錄。
重婚身份證、喜帖、結婚證書:
重複結婚行為不僅侵害配偶權也觸犯重婚法令。
舉證內容只要能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踰越正常社交行為,即視為侵害當事人配偶權,當然舉證越豐富、越一針見血將更有助於法官認同侵權事實,因此不管是進行離婚蒐證、侵害配偶權蒐證等外遇處理時,務必謹審且必且打草驚蛇以免證據不足!
外遇處理謹慎與否將直接影響當事人離婚權益,在外遇案件中,妥善的離婚蒐證不僅能為自己爭取到金錢賠償、名譽修復之外,甚至還能一舉獲得子女監護權,若當事人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建議諮詢專業離婚律師或是大愛徵信社,以爭取最佳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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