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爆新聞網|綜合報導
9月26日,由司法團體舉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中,針對TDR(台灣存託憑證)有諸多討論,其中,學者專家們均認為TDR並非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同時也非《證交法》中認定的有價證券,學者們認為,法院草草以此為判決根本,恐嚴重侵害人權。
據了解,在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股案中,爭議在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一貫主張臺灣存託憑證係屬財政部1987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然而臺北地院合議庭周占春、周玉琦、李鴻維等3名法官,認為主管機關雖以900號公告核定外國公司股票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卻沒有直接將臺灣存託憑證明文列入核定範圍,因此產生爭議。
(左起)立法委員李貴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出席與會。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最後臺北地院先前承審合議庭周占春等3名法官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第7款規定,有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宣告違憲而無效。
司法院大法官雖於2019年9月27日第1497次會議,作成會台字第13275號不受理決議,但該次會議共計作出176筆不受理決議,令法界質疑有「清倉之嫌」,同時仔細觀察不難發現,司法院大法官2019年9月27日第1497次會議,根本未實質審查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處。
臺灣存託憑證是否屬《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具有重大爭議,不但參與研討會之學者專家齊呼應修法予以改善,以落實人權保障,連司法實務上審理相關案件之臺北地院先前承審合議庭法官亦聲請解釋憲法,足見當務之急應由立法者透過修正證券交易法方式,使臺灣存託憑證法律地位得以明確,否則將滋生法律適用上之疑義,導致冤案叢生。